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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责任认定书(52句文案)

时间:2023-09-03 09:50:20

责任认定书

1、第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当然作为民事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是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证据,其应当经过质证后,由法院审查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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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告颜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为原告汪某运输货物,在运输货物的过程中,原告汪某主动搭乘了被告颜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行驶过程中由于颜某操作不当,三轮摩托车撞到了道路右侧山体上,造成原、被告受伤及三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4、如审查通过,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三款“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事实不清的;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错误的;责任划分不公正的;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之规定作出复核结论,重新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本案中,根据道路事故认定书查明且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王连华的受伤是由王广飞和陆小华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王广飞的侵权行为是其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妨碍了其它车辆通行,陆小华的侵权行为是其开关左后车门时未观察后方情况,妨碍了其它车辆通行,王广飞和陆小华并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且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能确定王广飞和陆小华各自的责任大小,即王广飞和陆小华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对王连华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超过交强险以外的部分应当由王广飞和陆小华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6、2013年8月15日18时许,在宿迁市湖滨新区皂河镇商业街天顺药店门前,王广飞驾驶的苏A4368L号小型轿车在临时停靠时,陆小华在未观察后方情况下打开苏A4368L号小型轿车后门,导致车门与沿商业街自西向东行驶的王连华驾驶的电动车相撞,电动自行车倒地后,原告身体撞到自东向西正常行驶的一辆白色厢式货车左后轮,造成王连华受伤及自行车损坏的事实,交警部门认定王广飞与陆小华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王连华无责。

7、泰山财保江苏分公司上诉称,王广飞和陆小华在事故中共同承担同等责任,白色厢式货车同样承担责任,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8、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不具有可诉性,但当其作为行政处罚证据使用的时候,法院就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对该证据合法性审查的时候,应当从证据形式的合法性、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据内容的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审查。法院在对该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之后,对不具备证据应有的合法性的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这也意味着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合法,其结果是导致行政机关败诉,对审查后具有证据合法性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法院应当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但这并不当然的得出行政处罚合法的结论,法院还应当对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再次的审查,最后才能综合确定行政诉讼的最终裁判结果。

9、在刑事诉讼中,无论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否有异议,法院都应当采取高强度全面审查的原则,在保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还要从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上进行进一步的审查。同时,应使用严格意义上的刑法因果关系判断违章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上存在过失的构成要件也要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这样可以避免将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行政责任直接转移为刑事责任。

10、当然上述规定只针对民事赔偿部分,但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在刑事案件方面的证据作用更为突出,特别是涉及到交通肇事罪,因为,该罪是以肇事司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来确定罪与非罪的,所以,基本上起到一锤定音的效果。可以说,在此类案件中,事故责任认定书基本上就是判决书,由此可以看出,事故认定书的重要性!

11、被告泰山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被告王广飞驾驶机动车路上行驶,在临时停车时妨碍其它车辆通行,且未阻止乘车人陆小华从左侧开门下车,因此机动车一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被告王广飞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1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3、(4)陈现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法院审判实践(J).法律日报,2000年8月20日第2版.

14、可以,因居住地发生变化,可以办理变更考试地业务,申请变更到无锡的,分别在市车管所考试科(北渚),江阴车管所和宜兴车管所办理业务。

15、中院二审明确:驾驶员饮酒驾车且逃逸,保险公司无须在交强险范围内对驾驶员予以理赔,否则将纵容违法行为的发生,引导错误的价值取向!

16、(5)吴行政:交通事故责任与保险赔偿责任辨析(J).人民司法,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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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A建筑公司又从交警提供的照片发现,照片上显示的时间是2021年9月26日。既然是2012年9月27日发生的事故,怎么照片会是2021年9月26日拍摄的呢?但张某某确实在2021年9月26日在A建筑公司上了一整天的班,事故不可能发生在这天的早上6:合理的解释当然是拍照的工具未正确调整时间。但A建筑公司也有理由相信,一个没有当事人图像的照片上面的血迹是否真实,如果不真实,则由北往南的方向也是假的,由此可以推翻上班的时间。

19、在我们日常遇到的交通事故中,我们可以有很多方式进行处理,其中大体可以分为双方自行协商、简易程序处理和一般程序处理。

20、上述条款说得很清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为其作为证据的法律属性,所以在出现对该种证据提出质疑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很明显,如果对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有异议的话只有这一种救济途径。

21、编者按:审判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责任划分或是刑事责任追究,都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围绕交通事故认定书还存在认识上和法律适用上的争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得以明确,但对其证据归类的争议并未停止,笔者认为,仅需界定其证据属性即可,围绕该证据的适用,应该建立不同层次的司法审查原则,并为当事人权利救济提供途径。

22、本案中原告受伤是由驾驶人与乘客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驾驶员侵权行为是其在道路上临时停车时妨害了其他车辆通行,乘客的侵权行为是其开关左后车门时未观察后方情况,妨害了其他车辆通行,驾驶员和乘客无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且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够确定驾驶员和乘客各自的责任大小,即驾驶员和乘客对事故共同承担责任,因此,对受害人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对超过交强险的部分驾驶员和乘客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23、(1)朱士忠,徐建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体制的弊端及认定书的证据定位(J).检察实践,2003,(5):

24、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分别于2001年第5期和2002年第5期刊登了“李治芳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和“罗伦富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这两个指导性案件的发布,虽然为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审判指导意见,反映了最高法院对该问题的态度,但是由于指导性案例在我国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参照义务,因此未能改变交通事故认定行为不可诉的现状。

2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是否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

26、如有效期超过一年未满三年的,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补充合并登记;

27、双方对事故成因有异议选择报警,则由交警来处理。交警是需要根据事故双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的大小,开具交通事故认定书。

28、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参加损害赔偿调解的人员包括:

29、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导致判决结果错误。根据事故认定书记载,王连华受伤是由于白色厢式货车导致,王广飞和陆小华在事故中共同承担同等责任,白色厢式货车同样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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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原审判决一方面依据事故认定书进行赔偿责任比例的划分,认定王连华不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又不认可事故认定书中对王广飞和陆小华的责任区分,没有对白色货车造成王连华受伤的事实进行认定,就判决王广飞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加重了王广飞的赔偿责任,造成上诉人在对被保险人王广飞投保的商业三者险进行理赔后,无法对其它责任人进行追偿,造成上诉人利益受损。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

32、为了能够进一步保证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中指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所以,我们往往说的就交通事故起诉至法院其实只是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而不是针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本身。法院也只能对明显有问题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纳,而不能直接改变事故认定书!

33、即交通事故中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分配不能仅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来确定,还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等方面,综合划分责任。

34、2004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35、与民事、行政诉讼相比,刑事诉讼中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其关系到一个人的行为能否构成犯罪,关系到一个人构成犯罪时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并明确了在不同的责任情况下,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达到什么样的程度,能够构成交通肇事罪及量刑的幅度。

36、一审: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3)宿豫皂民初字第0518号民事判决(2013年12月26日)

37、另一方面,若双方当事人庭审时对事故认定书均没有异议的,法院应当对认定书予以采信,并作为法律适用的证据使用。但是也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也既是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等同于民事责任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的只是交通事故的责任,并非法院在审理交通损害赔偿案件时当事人应负的民事责任。“交通事故责任本身并非法律责任,而是追究法律责任的事实根据之只是侵权行为责任成立的一个条件”

38、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39、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交警部门作出的专业技术判断,法院应当予以尊重,但是由于其法律性质仍然是证据,因此应从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三性”角度出发,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适度的司法审查,应是基本的审判理念。

40、民事诉讼中,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应当秉持有限审查的原则为准,同时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义自治,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一般不予审查,对有争议的,施行有限的程序性审查。

41、2000年1月15日公安部《关于对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可否受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议申请的批复》中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在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起的是证据作用,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公安部发布的部门规章,虽然不是人民法院审判的法律依据,但是在其与上位法没有冲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足够的尊重和参照。

42、2008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该规定第四十七条将“交通事故认定书”更名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增加了“道路”二字。

4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44、在“证据说”中,包括书证说、鉴定结论说、勘验和检查笔录说。书证说认为,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行使职权所制作的文书,从书证分类角度看,是一种公文性书证鉴定结论说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解决的是专门性事实问题,制作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这符合鉴定结论必须由“指派”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制作这一条件勘验和检查笔录说认为,通事故认定书实际上是包括了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等,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就是一种勘验、检查笔录

45、如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将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46、但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有别于交通事故的认定,交通事故的调解中,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需要亲自参加调解。

47、如笔者前述,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关键证据,但是因为其是由法律授权的交通管理部门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此在非经法定程序撤销前,具有法定的公定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呢?笔者从审判实务的角度出发,认为目前该行为不可诉。

48、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或一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推出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中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49、二审改判明确:如果驾驶员交通肇事后逃逸仍然支持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无异于鼓励违法犯罪行为,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

50、(3)张丹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属性的法律思考(J).闽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9月,第9卷第9期:

51、最高院公报案例:交强险情形下保险公司对肇事逃逸者无追偿权!